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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三高管“下课”的非典型意义
  • zt.wineast.com 发布时间:2009-3-21 9:52:52
    文章录入:网友(任我行)
  •   2005年5月31日,媒体报道,浏阳花炮董事长郭汉华、总经理邓益阳、财务总监高瑞娥三位高管因违规行为集体“下课”。善良的人们可能以为,浏阳花炮三位高管“下课”的命运具有代表意义,会成为今后违规的上市公司高管的“榜样”。然而,笔者不得不指出,浏阳花炮三位高管的“下课”并不具备典型意义,还不能指望其他违规的上市公司高管群起“效仿”。

      为什么这样说呢?还是先从三位高管的违规行为说起。郭汉华、邓益阳、高瑞娥的违规行为有三起,分别是违规担保、违规关联交易、挪用募集资金。这三宗“罪”很具有典型意义,基本上概括了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的类型。一直以来,上市公司高管违规者众,但多数都以检讨了事,被迫“下课”的不多,集体“下课”的就更少见了。

      浏阳花炮三位高管是辞职的,而不是被免职的。不管这种“辞职”是否出于自愿,至少说明了一点,就是上市公司对他们去职与否并没有强制力。近年来,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上市公司不下几十家,可是相关高管因此辞职或被免职的寥寥可数。这是为什么?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。公司法、证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,上市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。既然没有明确规定,那么是否辞职就完全由上市公司高管自己掌握了,脸皮薄点的,可能会主动申请辞职,脸皮厚点的,也就继续干下去了。以浏阳花炮为例,三位高管的违规行为与其他整改的上市公司相比,性质不是最恶劣的,涉及的金额不是最大的,又采取了补救措施,造成的损失也不是最大的,但是高管集体“下课”。这说明,对违规高管如何处置,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和统一规定。所以,浏阳花炮三位高管集体“下课”,只能看作是一个个案,而不具有典型性。

     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所使用的法律法规,基本上是“对公不对私”。出事以后,对上市公司处罚多,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少,即使处罚,也仅仅是谴责、罚款了事。相对于违规者在违规行为中所谋取的利益而言,这种轻描淡写式的处罚简直不值一提。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的成本与收益明显不对称。还是以浏阳花炮为例,三起违规事件中有两起牵扯到湖南省天马实业有限公司,一是为天马实业提供6000万的担保;一是1亿元的关联交易,这家公司的董事长正是浏阳花炮的董事长郭汉华,这里面到底有没有内幕交易,有没有个人利益存在?这些问题是非常值得深究的,可是,谁会去深究呢?以往整改的上市公司,有几个被深究了?这些上市公司的高管,又有几个被移交给司法机关了?明白了这一点,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上市公司高管违规行为屡禁不绝了。

      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,早该治一治了。要想治得有效,就得修改目前的法律制度,加强对个人责任的追究,提高违规者的法律责任。同时,建立证券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,使违规者无处可逃。
    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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